商品有質量瑕疵,我能自行決定拒絕支付尾款嗎?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份,被告老李向原告老張購買裝修板材,欠付貨款10000元,為此老李向老張出具欠條,后老李一直未付款,老張起訴到法院,請求老李支付欠款及相應資金占用利息。
庭審現場
老李辯稱,用該批采購的板材加工成的柜子完工不久就出現變形,導致部分柜門無法閉合,故而拒絕支付尾款,為此老李還提供了時任木工老王的證詞。
老張質證稱,老李與老王是近姻親關系,且老王并未到庭接受問詢,故其提供的證詞不應相信。老王是木工,每次購買板材都是老李與老王一起前來,只有確定板材沒有問題,老王才會進行后續裁剪加工。在老李提出質量問題時,本人已前往現場查看,認為是安裝操作不規范導致的。
法院認為
原告老張與被告老李建立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關于被告老李所稱板材質量問題,因證言提供者是其親屬,且板材變形也無法排除存在加工不當的情形,在沒有其他相應證據補強的情況下,難以單獨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買受人即被告老李已經接收并使用標的物超過十年,現以質量問題提出抗辯,故對其意見不予采信。同時,欠條未約定付款期限,原告老張亦未提供催告還款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老李向原告老張支付貨款10000元并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該法條現已失效,相關規定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所修改吸收,文中法律事實發生在2014年,故仍可以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法官提醒
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購買商品時,首先應提前與賣家就產品規格、型號、質量標準、質保期限及是否涉及質保金等關鍵信息予以確認。其次,在收到貨物后,消費者應注意及時驗收貨物:若商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拒絕支付貨款并要求解除合同;若商品存在質量瑕疵,消費者可以與賣方協商要求其承擔修理、更換或降價等補救責任,同時注意保存(如檢測報告、溝通記錄、瑕疵照片)。否則一旦超出檢驗期,賣家向消費者主張剩余貨款,消費者可能因舉證不足而面臨被動局面。
對于賣家而言,一方面應樹立誠信觀念,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按約交付貨物并積極履行維修、保養等售后合同義務,另一方面,對于到期債權應及時主張,避免超過訴訟時效。(通訊員 朱旗)
責任編輯:姚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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