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不起訴決定當天,他被行政處罰
“我愿意接受行政處罰,今后一定不再做違法的事情。”近日,安徽省宿松縣檢察院向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宣告送達不起訴決定書。同日下午,吳某接受了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
據悉,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一張銀行卡及銀行卡密碼、手機、身份證提供給他人用于非法轉賬結算。到案后,吳某某如實供述違法事實,積極退贓并表示悔改。宿松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根據2025年7月新實施的司法解釋,吳某某的行為不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情節嚴重”的構罪情節,決定對其不起訴。
隨后,在湖南的吳某某來到宿松縣檢察院接受不起訴宣告,同時,該院刑事檢察部門移送行刑反向銜接案件。該院行政檢察部門當日便審查完畢,認為有必要對吳某某進行行政處罰,考慮到當事人居住在外地,為免去當事人來回奔波,解決異地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執行難問題,承辦檢察官主動與公安機關溝通,確保對方在收到檢察意見書當日能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確認當事人對不起訴決定書無異議后,宿松縣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向公安機關送達檢察意見書,建議公安機關對吳某某進行行政處罰。
當天下午,公安機關向吳某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吳某某處以罰款4000元并處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實現了不起訴決定宣告和檢察意見、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同日完成,實現了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無縫銜接”。目前該案行政處罰已執行完畢。
[檢察官說法]
什么是行刑反向銜接?根據最高檢印發的《關于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構建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制度的意見》要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經審查應當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由行政檢察部門牽頭將案件移送行政執法機關處罰,即“行刑反向銜接”,旨在加強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銜接配合,確保司法執法公正。
近年來,關于反電信網絡詐騙的各類宣傳視頻、短信、標語隨處可見,但仍有人心存僥幸,為他人提供手機、銀行卡、微信、支付寶、支付密碼刷銀行流水,助長電信網絡犯罪,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對此,檢察官提醒,廣大網民要提高警惕,加強個人信息防護,切勿將銀行卡、身份證、手機號等租借給他人,否則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責任編輯:姚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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